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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边经济制裁对多边主义的挑战与协同规制
  • [摘要]当前,国际格局正发生结构性变化,以单边经济制裁为代表的单边主义盛行,直接威胁多边机制的正常运转,引发了国际法治危机。伴随着理论界的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之争,国际经济制裁正表现出由多边性主导向单边化转变的趋势,实践中单边经济制裁的过度使用导致一度作为例外的单边制裁超越了基于条约的多边制裁。为提升单边经济制裁在大国竞争中的作用,美国积极推动与盟友的单边经济制裁“复边化”,并通过其影响力推动制裁规则趋同化。这种单边经济制裁的泛化适用加剧了国际经贸规则碎片化现象,严重破坏了多边规则体系。应对这种伪多边主义下的排他式单边经济制裁,各国要提倡多边协调为主与单边反制为辅的模式。一方面,在单边路径上构建国际法限度内的有效反制体系,另一方面,在多边路径上对单边经济制裁进行类型化界定和区别化规制,以此来制约单边经济制裁的任意扩张,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 杨松、李姝娟
  • 全文[ PDF 1051987.0 MB ] 2024.1(11):65-78  共有 320 人次浏览
  • 论清代近海管理制度的变迁及其法律意义
  • [摘要]现代海洋法领水制度的正式定义和关键要件确立于20世纪50-80年代。在此之前,各国对于领水的法律性质和领水的空间范围等长期未有共识。在历史中,中国对于近岸水域存在管理意识与管辖实践。在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之前,清代中国实施了近岸水域的“内外洋”管理制度,将海洋划分为“内洋”“外洋”等不同形态,展开了复杂的制度性管理。虽然该制度在法律上与现代国际海洋法领水制度的要件不尽相同,但历史学者基于对“内外洋”制度的丰富研究,已就其实施形态与制度内涵达成了有共识的学术意见。考虑到与“内外洋”制度同一时期,西方各国亦未就近岸水域管理制度达成一致,其国家实践亦仅体现出领水制度的初期实践特征。因此,“内外洋”制度作为中国对周边水域实施的历史性管辖实践,应与同时期各国实践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19世纪中后期,因历史背景的变化,清政府尝试基于当时的西方国际法规则与各国开展外交,并尝试以西方国际法概念来描述中国的近岸水域。虽然这些描述略存差异,但其表述的权力与权利主张并未中断。这对于中国论述周边海域中存在的历史性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张诗奡
  • 全文[ PDF 1862753.0 MB ] 2024.2(11):67-79  共有 161 人次浏览
  • 论美国贸易法规中的强迫劳动标准
  • [摘要]美国于2021年颁布《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以新疆存在所谓“强迫劳动”为由限制进口与新疆相关的任何产品。该法不仅妨碍新疆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可能损害中国对外贸易体系。《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并非孤例。自19世纪末以降,美国不断推动制定单边贸易法规,并将双边、区域与多边贸易协议与强迫劳动标准相挂钩,推行美国版劳动标准。这些含有强迫劳动标准的美国贸易法规对维持美国霸权地位与经济地位至关重要。过去几十年中,美国为达到其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将包含强迫劳动标准的贸易法规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对缅甸、柬埔寨、墨西哥等国影响深远。鉴于上述实例,中国应重视美国贸易法规中的强迫劳动标准,构建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预防美国法律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应当积极磋商贸易协议中的劳动条款,结合国际劳动标准与各国实际劳动状况,在贸易协议中纳入各方可接受的劳动标准,以避免中国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企业则须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
  • 孙国平、贡欣然
  • 全文[ PDF 1138646.0 MB ] 2024.1(11):79-98  共有 307 人次浏览
  • 网络空间累积性自卫的理论解构与因应思考
  • [摘要]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主张网络攻击的累积效果可视同武力攻击。构成武力攻击是合法诉诸自卫权的前提条件,这种由攻击的累积效果触发自卫权的模式被称为累积性自卫。累积性自卫概念包含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或协同性、攻击行为的关联性、复合义务的追溯性、不法行为的持续性和以效果标准评估是否构成武力攻击等要素。国际法上对累积效果的考察起源于事件累积理论或“针刺理论”,后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15条“复合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中得以确认,并在“爱尔兰诉英国案”“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等司法判例中得以应用。国内刑法中的聚合原则为累积性自卫提供了一定法理依据。累积性自卫充分适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大多为低烈度攻击和代理人攻击以及关联性攻击等属性,但也具有累积因子的不法性与严重性存在分歧,累积模式采用线性或加权迭加的任择性,累积效果的计量周期与关联性不明,以及模糊、主观的累积门槛等内在缺陷。中国秉持“不鼓励或将冲突合法化”的基本立场,可以从累积性自卫的法律内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政治决定”赋予无限自由裁量权,以及违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三方面,明确反对网络空间自卫权被扩大解释的倾向。
  • 张磊
  • 全文[ PDF 2229195.0 MB ] 2024.2(11):80-95  共有 208 人次浏览
  • 论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下的风险分配及其规制
  • [摘要]在合同中写入制裁条款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合同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制裁构成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特定风险,制裁条款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私人自治权确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在规范论视角下,制裁条款是具有规范理性的风险分配规则,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条款中将“不得受任何制裁”义务具体化为一种具有保证性的合同义务,二是约定债务履行义务的免除。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制裁条款具有增加交易确定性和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有限理性又给制裁条款的风险分配功能带来局限。出于对契约实质正义的追求、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国际贸易秩序确定性的考量,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应当受到合理规制。在私法层面,裁判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合同解释方法弥补制裁条款的局限,明晰合同解释的维度,合理优化风险分配规则,使经济制裁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公法层面,裁判机构应在个案中谨慎判断制裁条款所遵守的不同制裁法的规制利益,不宜对国内反制裁法的强制性效力作扩张解释,避免过度干预商业自由。
  • 南迪
  • 全文[ PDF 2500761.0 MB ] 2024.2(11):96-112  共有 180 人次浏览
  • 殊途何以同归——论国际投资法移植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实践困难与突...
  • [摘要]作为两个独立的领域,国际投资法和国际贸易法的规则与制度体系始终平行发展。近期,为平衡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管制,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移植了WTO一般例外条款。然而,一般例外条款的国际投资仲裁初步实践显著偏离了缔约国的造法意图。仲裁庭不仅回避了具体的构成要件分析,且误读了一般例外条款的“一般”和“例外”属性,以致不当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究其原因,一般例外条款在造法层面的范式突破与仲裁庭的路径依赖出现了割裂。一方面,一般例外条款引入了与投资保护相冲突的规范目的和利益平衡式的裁判方法。另一方面,鉴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裁判员群体特征,仲裁庭在条约解释上偏好客观目的解释、司法能动和排斥系统整合,阻碍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功能实现。未来仲裁庭或将借鉴WTO法律实践以提升规则解释的确定性和正当性。这不仅更契合缔约国的造法意图,而且有条约解释规则的支持。然而,仲裁庭可能仅仅在形式上援引WTO判例,而忽视司法遵让、动态解释等裁判理念,或因有限的实务经验、固有偏见而难以恰当地将规则适用于个案。有鉴于此,缔约国需审慎设计“WTO型例外”的措辞,以对仲裁庭有拘束力的方式澄清潜在的解释争议。
  • 蒋超翊、李若晴
  • 全文[ PDF 1227414.0 MB ] 2024.1(11):99-120  共有 339 人次浏览
  • 国际碳减排机制中的碳信用适用冲突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碳减排为视...
  • [摘要]作为碳减排机制核心要素的两种排放单位之一,碳信用在国际航空碳减排领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实践中,国际航空运输所具备的跨国性特征使其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容易受到多项减排机制的规制和管辖,国际航班运营人也需要依照不同机制的要求提交碳信用、履行减排义务。但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在内的不同减排机制对碳信用的适用规则与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在国际碳减排机制存在交叉或重叠适用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碳信用的种类、期限与效力等冲突。此外,因欧盟碳交易机制拒绝承认碳信用的抵免资格,又会引发碳信用的资格冲突。以上冲突不仅阻碍国际航空碳减排工作的开展,还不合理地增加了各减排责任主体的抵免负担。为解决前述问题,国际社会可尝试从明确各机制间的关系、规范减排项目及其成果的认定程序以及回应欧盟对碳信用质量的关切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中国作为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大国,有必要结合航空产业现状,制定能够维护中国合法利益、兼顾各方需求的有效应对方案。
  • 李万强、王思炜
  • 全文[ PDF 2171428.0 MB ] 2024.2(11):113-126  共有 164 人次浏览
  • 论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中国利益”条款
  • [摘要]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则包括“中国利益”条款,该条款是中国法院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援引最多的理由。“中国利益”的内涵较为宽泛,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认定是否存在“中国利益”,有时第三人甚至案外人的国籍也会被考虑。根据司法实践,案件涉及“中国利益”至少意味着案件处理结果与中国主体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中国利益”条款操作简便,意在维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容易使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趋向僵化,偏离不方便法院原则排除极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初衷。而且,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日益完善的当今,这一规定在维护中国当事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有限,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程序性权利的失衡,甚至有放纵过度管辖权之嫌。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将“中国利益”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既能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关注审判便利性的本质,又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保留了“安全阀”,能够适应如今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增强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国际协调性。
  • 裴洋、张倩
  • 全文[ PDF 1096427.0 MB ] 2024.1(11):121-140  共有 326 人次浏览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适当联系原则:理论阐释与适用路径
  • [摘要]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确立了基于“适当联系”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下文简称适当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联系”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理论的重要考量因素,适当联系原则符合国际法与国际主流观点。基于现有立法与相关案例,适当联系原则既不同于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也不同于非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必要管辖权制度,是具有谦抑性和适度扩张性的涉外管辖原则。适当联系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灵活化的发展趋势,回应了中国扩大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需求,对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适当联系原则不仅可以如已有的司法案例所示,适用于确定涉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管辖权,还可以在涉外反垄断诉讼中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兜底条款,在反制裁追偿诉讼中亦可适用。适当联系原则与平行诉讼规则的交互作用可以实现在扩大法院受案范围的同时,避免增加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风险。
  • 郭镇源
  • 全文[ PDF 2188378.0 MB ] 2024.2(11):127-142  共有 226 人次浏览
  •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优化路径
  • [摘要]中国现行仲裁立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已落后于涉外仲裁与司法实践,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立法形式严谨性有待提升,仅法院有权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发布权模式较为滞后,关于临时措施种类的规定不一致,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欠缺,临时措施错误救济机制尚未健全。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作出了实质性修订,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5个方面问题,但仍存在较大不足。通过有选择地借鉴英国《1996年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可从5个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临时措施立法的形式严谨性,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并明确仲裁庭与法院发布权的优先原则,限定临时措施的种类,增加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补充临时措施错误的归责与救济规定。
  • 黄非也
  • 全文[ PDF 1102068.0 MB ] 2024.1(11):141-160  共有 31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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